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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政策和方便纳税人纳税举措

发布时间:2018-11-07

一、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二、服务举措

  (一)梳理整合、专题发布,为企业提供政策上的“航向标”。一是加强国地税合作,整合国、地税政策发布和解读平台,重点围绕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双创”、小微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形成精细化、可操作的政策指南,通过扬州发布、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二是打造全功能咨询辅导平台,开展定向宣传和专项辅导。升级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上线新版“网络纳税人学堂”,向纳税人提供菜单式辅导。开展“税法进园区”、“税法进社区”、“税收进校园”等活动,打造税法普及教育示范基地,带动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变身“创客”,投入创业大潮。

  (二)协同合作、集聚服务,力争将政策转化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一是落实“创业创新”示范行动计划。建立双创企业“纳税人之家”,联合科技、地税部门开展“下乡镇、下企业、下园区”百场科技政策宣讲活动,走进汽车工业园、高新产业开发区等创新基地,重点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辅导企业2500多家。与经信委、软件行业协会合作,对全市软件企业开展科技、税收政策联合宣讲。二是推进涉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名办税,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扩大评价结果的社会影响力;深化“银税”合作,支持守信企业获得“税银互动”贷款;积极参与“政税银”建设,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利用。三是精准扶持创新“潜力股”。利用税收大数据发掘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创新企业,配合政府有的放矢发放“创新券”,精准扶持和引导企业加快创新进度。

  (三)简政放权、便民办税,畅通政策落地的“直通车”。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将该放的放到位,为企业松绑;创新管理、优化服务,为市场添力。一是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简化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比如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办理事前备案制改为事后备案制,且简并备案次数,一年最多备案一次,小微企业无需备案直接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极大方便了创新企业。二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完善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平台,建设“体验型”办税服务厅,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提供“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的发票区域配送业务,增加税邮合作点,推行发票业务“离厅办税”和扩大预约取件范围,让两创企业享受足不出户的办税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