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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07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8〕55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联系人:刘华林 手机:13615247530 电话:0514-86591382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 邮编:225200 邮箱:27573419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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