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11-0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联系人:刘华林 手机:13615247530 电话:0514-86591382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 邮编:225200 邮箱:2757341927@qq.com
版权所有:扬州市江都区小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协鑫信息科技 备案号:苏ICP备18063284号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