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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07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34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联系人:刘华林 手机:13615247530 电话:0514-86591382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 邮编:225200 邮箱:27573419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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