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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0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政策分类
税收政策
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说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指导机关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钱悦,0514-82988326。
联系人:刘华林 手机:13615247530 电话:0514-86591382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 邮编:225200 邮箱:27573419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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